教法好不好,看有沒有抄襲就知道

(本文作者蕭雄淋:律師兼中國比較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委員會主任委員)
原載自立晚報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∕星期一
(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‧全文刊載如下)

    這幾年台灣有一家教日語的公司,自稱只要學二十四小時,自修七十六小時,就可以看得懂日文。A公司的日語教材是「解碼式日本語教育工學」,專門以破解日文的假名,迅速弄通日文的文法規則著稱。他們認為日文不是外文,因為它有很多漢字,只要將漢字以外的日文假名變化規則破解,就可以閱讀日文了。所以它的教材中以英文法的基礎來理解日文文法,以特殊的記號來貫通日文文法的規則。「廿四小時就可以看懂日文」的口號,吸引許多學界及企業界人士的好奇,因為看得懂日文對學術和企業吸收資訊都太重要了。事實上兩三年來,有很多知名的企業界人士及大企業員工抱著「姑且一試」的心情來學習,也確實有許多知名人士具名推薦這門速成課程。

由於A公司的教材在外面不發售,而且補習費也較一般補習班貴,所以去年台北有一家知名的紡織企業公司就派一位主管先來學習,發現效果不錯,回去就在B公司的職業訓練中心開班授課,由於公司的講義市面上買不到,只好用影印的方式,分發給企業員工。B公司這樣的教學方式,終於被A公司發現,A公司委請律師發函給B公司,指稱B公司主管的影印行為,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: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權,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」而且B公司主管以A公司的教材來「公開口述」, 也侵害A公司教材的「公開口述權」,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,擅自以公開口述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B公司依著作權法第一0一條規定,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由於B公司是國內相關大型的企業,自知理虧,不願對簿公堂,所以賠了A公司新台幣××萬元 ,達成和解。

事實上,目前台灣有很多企業或補習班在授課是用影印的教材,這是十分危險的。甚至還有不少補習班的函授講義,根本是影印其他作者在報章雜誌或書籍中有著作權的文章,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,可是情形還是十分普遍 (以下省略) 。

俗話說:「不知者不罪。」然而在法律上卻不是如此。刑法第十六條本文規定:「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」在法律上不知法律仍有罪。所以日後補習班及企業職訓中心影印他人資料,應特別當心,最好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, 以免觸犯法律。


關於本著作權案~

本文所指之「A公司」,即為吳氏日文。本案當事人,因公費派遣,身不由己,事後再三表示歉意。因而 僅對所屬法人,要求象徵性賠償,亦未要求登報道歉。唯侵權案例,仍有增無減。為履行對國際加盟各校之承 諾,今後對侵權行為,將依法追究。事非得己,尚請惠賜理解與協助。謹此先行申謝。

吳氏日文 敬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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